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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防治噪声污染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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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10: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通过了《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这部经过公开征集百姓意见与建议后的地方法规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执法人员有效应对各种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噪声问题。《规定》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后,将正式施行。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长期以来,随着福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飞速发展,噪声扰民的类型不断增多,困扰着广大市民的正常生活与工作。沿街商铺和流动摊贩高声叫卖,车辆报警器蜂鸣,临居民区公园内高歌,午间和夜间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和货物装卸,以及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等,在福州市每年环境问题的投诉量中约占到70%以上。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却难以适应执法人员对这些噪声的现场操作与依法处罚的需要。
  自去年开始,福州市环保部门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环保电子邮箱、街头调查等公开征集防治噪声污染的各种意见和建议,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这些广泛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复、认真的讨论与审议,起草制定了《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使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据了解,《规定》共26条,其中包括,对商业经营场所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或者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在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500元罚款。在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唱等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500元罚款。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不及时处理,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群众生活环境,或者车辆对外播放音乐产生噪声污染的,以及各类营运车辆采用产生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进行商业宣传,在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正的,可处以200~500元罚款。
  《规定》还明确,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噪声污染的,由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新建产生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和货物装卸等活动,或者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以及其他发生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噪声污染行为,也都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规定》还明确,对于各种噪声扰民现象,市民均可拨打环保部门公开设置的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或通过电子邮箱进行举报。有关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将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发表于 2008-4-16 21: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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